【认知】文看懂彩礼返还问题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认知】文看懂彩礼返还问题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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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解释从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理解该条文内容时,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1

  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这一原则,在审判实践是首先要予以考虑的。本着这一指导思想,才能对解决好这类纠纷形成一个系统的一致的处理方法。

  2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将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遵循夫妻法定财有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的,如果一审法准许离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请求的判断。如果是二审阶段,人民法准许当事人离婚的,也可以对彩礼问题作出具体处理,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彩礼返还问题也就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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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俗。这是司法解释规定彩礼返还问题的初衷,是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所以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对象明确,不能过于宽泛。据调查,彩礼问题主要存在于我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数是按民风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气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依法作出处理。因此,在经济比较发达,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发生彩礼返还纠纷的概率相对较低。所以,人民法审理案件时,一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正确适用本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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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讲,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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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双方登记结婚后,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过,如果一直没有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同生活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同生活还没有开始。由于各地方的惯不一样,农村及某些地区,往往更注重的是举办有地方特色的婚礼,两个人真正走到一个家庭,开始同生活。而且许多时候,举办这些仪式与登记结婚要隔很长时间,如果双方尚未同生活,也没有过多把双方同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还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目的的骗婚行为,极大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的,实践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上述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一些不良现象也将得到有效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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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实践,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就给付人而言,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亲属所为的给付,包括其父母兄姐等。同样道理,就收受彩礼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接受的情形,也包括其亲属接受的情形。现实生活,往往是给付女方父母家,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很少。因为许多时候彩礼的给付都是全家用同财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同举债所为的,所以考虑到这些具体情况,如果将给付的主体和收受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则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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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彩礼是否返还,原则上要以双方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判断标准。没有特殊规定的话,已经结婚的,彩礼将不用返还。而因给付导致给付人一家生活困难的,属于特殊情形,虽然已经结婚,也应当返还。因此,对于这一点的掌握应尽量从严。

  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所谓相对困难,可以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的生活条件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所送彩礼对方已经无须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法律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所以,要采用一个客观化标准,统一加以判断,不能无限度地让接受彩礼的一方作出让步。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判决。2001年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生活困难作出了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和离婚时分得的财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所以,对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理解,也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的指导思想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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